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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提问人:wx20251019143144发布时间:202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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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内容

      第1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2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3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4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5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6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注意事项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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