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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提问人:wx20251019143144发布时间:2026-05-16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所制作的内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可以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法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免费版,由华军软件园为您提供免费下载,源文件为docx格式,方便用户自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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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内容

      第1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2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3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5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素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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